数月前,“SecondLife”虚拟世界内发生了一起奇怪的风化案,一个虚拟化身(女)被一个虚拟化身(男)强奸了,世界上大多数媒体把该事件作为花边新闻,因为受害者只是虚拟角色,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一切都是假的,然而比利时警方却郑重其事展开了一系列调查,以了解当中是否确有犯罪行为.
美国一贯关注IT行业发展的《连线》杂志一资深编辑撰文指,虚拟世界中的犯罪危害远低于真实的违法行为,为了一起游戏中的虚拟强奸案而出动警力进行调查,实在不合理,虚拟强奸可能是不道德的,但终究不是犯罪.
相对此前不久,德国电视台揭发一个儿童色情集团利用“SecondLife”发布儿童色情影像,会员只要付费,便可与虚拟小孩进行性行为,虽然事件不涉及真人,但仍触犯德国的保护儿童条例,警方介入调查.
众多专家虽有不同意见,但他们发出警告,虚拟世界内每一个角色,背后都有一个真人操纵,这个人在虚拟世界内所犯罪行,或多或少反映出他在现实世界中想做什么.换言之,他在网上所犯的罪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
姚欢庆认为此类问题值得探讨,在“Sec-ondLife”中,强奸不会产生刑事责任,但有没有实际的人格受侵害,会不会影响实体中间的人格尊严,会不会反射到现实生活中人的人格尊严等问题值得关注.
“SecondLife”是一个大型的游戏环境,群体之间除了每一个人与运营商之间是合同关系,在虚拟世界中虚拟人群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也许和人格权有一定的联系,他们之间是否有一个受章程约束的关系,这是一个规则的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在会上强调,未成年人保护,他人人格权侵害问题,另外还有色情网络游戏所涉及公序良俗和网络游戏制作人和网站侵权时的责任等问题,都还需要商榷.全国人大也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其中有一部分肯定涉及网络侵权问题.对于网络游戏的侵权问题,虚拟环境是其特殊性所在,也是和一般侵权的区别,相应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标准都会提出新的问题,我们国家立法在这个方面明显滞后,更多的是规章甚至效力更低的文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适用.网络环境下的问题,没有对真实生活产生影响,不需要援引民法规制.现行的法律能够解决,就没有必要创设新的规则.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即使立法也应该纳入现有的立法规制中.
网络犯罪要怎样规制
为让“SecondLife”像“窗外的世界”一样逼真,是林登实验室首席执行官罗森戴尔最大的愿望.
据报道,去年,英国防欺诈咨询小组(FAP)向政府提交报告,称 “SecondLife”用户可以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在国际间转移资金,并且不会有被查出的风险.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此外该小组列出 “SecondLife”中的其他风险,包括信用卡诈骗、身份窃取、洗黑钱和逃税等.FAP网络犯罪工作组主席菲利普森曾将该游戏称作是“没有任何外部法律管理的世界”,他说:“商业、公关和犯罪行为都被隐藏,但欺诈、逃税或偷窃所涉及到的金钱却是实际存在的.”
据英国《星期日电讯报》报道“SecondLife”目前每天的兑换金额高达75万英镑.一些不法分子已经在利用诸如此类的虚拟空间进行大量洗钱、逃税、诈骗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之下,执法部门必须在真实世界中挖掘出证据来确认从虚拟世界得到的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刘来平曾建议国家立法禁止网络无形财产非法交易,以保障虚拟世界中的物主权益.在此之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也曾公开提议国家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时延安强调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问题.他认为作为刑侦法制新的打击的对象,从刑法来说,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一个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提到,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规定如果是利用网络,利用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的一些相关的犯罪的话,可以按其他的犯罪来处理,利用网络来实施一些我们所说的传统的犯罪的话,也可以涉及相关的罪名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