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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我们该如何签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利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设置陷阱,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劳动者只有巧妙应对,方能跳出陷阱。两节过后,又到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集中时段,在此,本版针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析

        

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多采用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岗位竞争激烈,应聘者往往只能作出“是”与“不是”的回答,根本得不到平等协商的机会,甚至连合同内容也不甚明了。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便只考虑自身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至合同中出现不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此类格式合同,违背了平等协商原则,如同用人单位在暗箱中炮制,故谓之暗箱合同。

看看老板是怎么对付带薪假和劳动法的!

新的劳动法和《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已经在1月1日正式实行了。很多人兴奋,比如专家们,他们说这是制度的一大进步;比如公务员们和国家投资的单位员工们,他们不仅可以在物价上涨的时候调高工资,而且可以按照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法律意义上的休假和长期合同。


但是我们知道,比如华为事件和不断出现在报端的诸如撕毁合同“胁迫”员工“自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报道,已经让我们闻到了新的劳动法实施前被某些不良资方绷紧的“劳资关系”。所以前些天全国总工会下文制止此类事件。


我是一个私企老板,对于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和职工带薪休假规定,我不像“华为”们那样笨拙地把事情公开化,也不会逼迫员工撕毁以前与我签订的合同,我自有妙计。为了让更多的老板弟兄们对付这两个为员工谋福利的法律法规,我破例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经验和做法。

好消息?未休年假可领3倍工资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可按3倍领薪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探亲假不冲抵年假

 条例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年假“待遇”删掉“福利”

 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先辞职后续签 员工工龄仍将连续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前的几个月里,突击辞退工人成为一些企业的集体性冲动。他们以为通过这样的手段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一方面降低运营的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不受任何处罚。然而在这种集体性冲动背后,是一种对《劳动合同法》的集体性误读。
从第一起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事件开始,至今已有两个多月,在此期间,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没有接受第一家企业被广泛批评的教训,反而纷纷效仿,而在这段期间我们并没有听到立法部门的声音,比如正告企业,这样做是毫无用处的。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立法部门这次制定了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目标的法律,但如果能尽早宣传解释这部法律,也许突击辞退工人的现象就不会蔓延,也许那些企业的老板们就会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花在生产和经营上,而不是用来钻法律空子。

如何保障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带薪年休假自然不容侵犯。那么,该如何让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呢?

  海南省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此次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是值得肯定的。他表示,过去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没有细化的规定,缺乏明确可操作的依据,以致在实施中经常被打折扣,尤其是在企业当中,只有少数比较规范的企业才能保证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而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这样做。国务院通过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劳动者的权利应该能够得以保障。

  李君指出,原则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没有解决“执行力”的问题。草案第5条规定“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对于处罚措施和力度没有做明确规定,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钻空子,不按规定操作,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带薪休假”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海南著名社会学者矢弓认为,带薪年休假除了应出台易操作的细则和强制性措施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对企业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强制执行规定,而不要坐等企业职工举报。同时,对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应严肃查处。

  有关人士认为,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也十分迫切。部分用人单位片面追求暂时的经济效益而忽视职工的带薪休假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其实也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带薪休假”是一项重要权利,但部分劳动者自身重视不够,休假被打了折扣也意识不到,甚至主动牺牲休假来换取更多薪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及时转变观念。

 

带薪年休假,看上去很美?

带薪年休假,看上去很美?

  海南社会学家詹长智教授认为,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尊重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益处也显而易见,在缓解劳动者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满足民众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同时也能促进旅游消费市场的平衡与平稳,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是否所有劳动者都能真正享受到这种应有的权利呢?虽然国家通过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众望所归,但其可操作性仍被人质疑。尤其在工薪阶层眼里,“带薪休假”始终是一件极为奢侈的事情,如同镜中花水中月。

  在湖北某企业工作的一位老职工说:“虽然每个人都渴望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可面对国家这么好的规定,我们却兴奋不起来。”他表示,国家的政策再好,到各市县执行起来都要打折扣,何况是“带薪休假”,执行起来就更难了。

  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李炎告诉记者,她已经工作5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带薪休过假。“虽然公司也允许休假,但领导不安排,也没有人敢主动提出休假。再说现在竞争太激烈,如果休假了,当月的销售业绩就完成不了,吃亏的还是自己。”

  在深圳某大型国企工作的小潘说,“现在就业压力太大,公司里的竞争也十分激烈。我刚工作不到两年,在公司里还没站稳脚跟,怎么敢提出‘带薪休假’呢,也只能望‘假’兴叹了。”

  也有不少人士担心,国家实行这项制度可能使企业员工的“使用寿命”缩短,在工作还不足一年的情况下,老板先解除合同,让员工无法“带薪休假”。

  詹长智说,带薪年休假是值得期待的,但是真正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过程。

 

带薪年休假,千呼万唤始出来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取消“五一”黄金周,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然而,取消“五一”黄金周容易,带薪休假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却成了一个疑问。

  带薪年休假,千呼万唤始出来

  当“带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国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一种“奢望”。其实,“带薪休假”在中国已经呼吁了很多年。

  带薪休假制度早已纳入我国法律。《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但由于一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往往成了一纸空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

  2007年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众多网民与民众对全面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支持率颇高,新华网调查支持率大约是90%,而新浪网超过三分之二的调查者也表示支持。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

 

关于带薪年假我有话说

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终于颁布了.结合前不久我们一直在关注的劳动合同法我想说上几句.

我们先看 放假办法内容:

  1劳动节放假1天。

  2春节假期提前至除夕,假期仍为三天。

  3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三天假期。

  4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5新放假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的保障措施:

1加强正确解读,引导公众,统一认识

 2将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

 3开展相关预案的研究准备工作,确保节假日安全和谐。

怎么落实: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监督。

  2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3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今年年元旦起施行

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中新网12月16日电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漫画:带薪年休假 中新社发 谢正义 作

漫画:带薪年休假 中新社发 谢正义 作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文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07月02日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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