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前签订的违约金条款在新法施行后还需执行吗?
分 类:新劳动合同法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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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内容大同小异,比较典型的一般为以下几种方式: 1、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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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内容大同小异,比较典型的一般为以下几种方式:
1、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解约、辞职或因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等被甲方辞退,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元;
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可约定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样就出现了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法施行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正方观点
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在新法施行后,虽然违约金条款违法,劳动者违约的仍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反方观点
不需支付违约金。新法施行后,违约金条款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但是,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该行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举个例子,同一个单位的员工,甲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乙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二人同时在2008年6月1日辞职,甲需支付违约金,而乙却需不支付违约金,同样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后果,就是因为甲的合同早签订了一个月,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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